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分別於115年1月12日及115年3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但債務人之母在場,據債務人之母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並有增建,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件拍賣之建物並未掛有門牌,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於115年5月14日現場會測時,據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除地政測量之增建範圍(暫編734號)外,拍賣建物之一樓後門有鐵皮雨遮,頂樓屋凸和隔壁(即門牌22-9號)建物牆壁間另蓋有水泥磚造之遮雨棚,遮雨棚寬度約同屋凸,前開一樓後門之鐵皮雨遮、頂樓水泥磚造之遮雨棚均屬本件拍賣範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投標人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本件增建部分即暫編73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即新竹市康朗段597、601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新竹市康朗段597、60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8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73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