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有增建(3樓及由鐵棚、鐵捲門圍起之前院等),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明。地政人員表示本件 800-3、800-30地號之土地有本件建物(即門牌313巷19號房屋)前之增建占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又本院於115年3月2日會測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目前由其和家人居住,未出租出借,且無影響交易之情事。執行人員環顧屋內,3樓有神明廳,部分牆壁有油漆剝落現象。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8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均屬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30),其中738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一種住宅區;其中800-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一種住宅區;其中800-30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六、增建部分即暫編534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七、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