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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
債務人現實佔有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經地政指界,518地號土地為標的房屋之建築基地,及門前道路即五福街16巷部分道路用地。
二、經肉眼檢視屋況,標的房屋為二層建築及屋頂鐵皮加蓋,門前院牆有部分破損,一樓、二樓後側有滲水痕跡、部分牆漆剝落。屋內有生活雜務及家具家電。
三、經地政測量,標的房屋為二層及三樓屋凸,及屋頂前鐵皮加蓋。
四、共有人之一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5日訊問時,稱其居住於標的房屋內(人名詳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20,000元。
四、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龍潭都市計畫(民國63年11月30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建物115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5月26日溪地登字第1150007291號函,該1159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3點,拍定後將塗銷)。
七、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