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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399建號建物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8年3月1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 1087008408號函,經查係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224、225、225-1地號土地則於查封 時經債權人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稱係位於仁愛路4段37號北棟約一半位置至仁愛路4段37之 17號旁之停車場之範圍,並其上坐落建物複雜;226-1地號土地為大安路1段143號建物所坐 落;226-2地號土地為仁愛路4段91巷口之既成道路;226及227地號土地為399建號建物坐 落,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前項224、225、225-1及226-1地號土地上坐落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並依臺北市大安地 政事務所108年5月20日北市大地登字第1087007657號函,該等土地之225-1及226-1地號土地 係分割自225及226地號土地,均為61使字第45號使用執照之範圍。另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108年3月15日函,224、225、226、227、225-1及226-1地號土地亦均係61使字第45號使用 執照(58建(大安)(信)字第4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是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 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四、另本件經函臺北市消防局、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及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尚查無火災、非自然死亡、海砂屋、輻射屋等情,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第113 條之規定,買受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執此為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