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㈠ 本件拍賣標的物設有典權,存續期間自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8月27日止,惟迄未辦理塗銷登 記。據承租人告稱,現由李○○(即典權人)出租與茂○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作營業使用,租賃期 間自107年10月23日至108年11月14日止,租金為每月50,000元,押金100,000元,訂有書面契 約可稽,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3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12126號函 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債權人108年3月6日致電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該址未包 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8年3月19日北市 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83002631號函覆,經派員前往尚無法查明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3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0732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 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