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3746建號建物經法院109司執87860號案件於109年8月18日查封登記在案,於109年9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無人應門;109年10月2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由第三人朱蓉蓉居住使用,自98年起開始居住,未訂立租賃契約,客廳陽台外推部分有嚴重漏水,地板處因漏水、白蟻而凹陷,並無停車位,惟第三人另提出經公證之借名登記契約書,載明其為實質所有權人,僅係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經本案於112年3月14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朱蓉蓉在場稱仍由其居住使用,並訂有租約,租期自111年3月1日起至136年2月28日止,每月2萬元,租金並用以抵充積欠之薪資及借款。本件因債務人提出民國100年7月1日經公證之借名登記契約書,且因第三人於法院查封前即占有使用拍賣標的,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因抵押權人聲請除去租賃關係,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定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