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3146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1471建號建物、630-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08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山河悅社區總幹事曾奇源在場陳稱債務人所有之車位位於地下2 樓第36號車位,現出租予28號2樓住戶游聖臨,無發生任何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 630-2地號土地為社區內之戶外兒童遊戲區,其上有溜滑梯之遊樂設施占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士林分局於同年4月8日查覆據債務人之母表示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且無發 生任何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