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5樓部分於民國107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洪啟書、吳聖修在場均稱其等係 向前房客歐淑真承租,沒有簽訂租約,亦未定租期,屋內有遺留歐淑真物品尚未搬走等語; 吳聖修另稱其來這住2個禮拜等語,而洪啟書則稱其才住1個禮拜等語。因本件不動產前已於 同年10月2日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規定,已發生查封 之效力,而第三人洪啟書吳聖修占有該屋係於本件查封後,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 定,5樓部分拍定後點交。另5樓部分於前案拍賣時,承租范姓女子曾具狀表示陽台天花板漏 水、客廳地板不平及臥室、浴室天花板隔版傳出水泥塊掉落聲響等情,請買受人自行注意。 二、5樓頂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負擔被拆除的危險,請買受人自行注意;且該增建於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法開鎖 入內;本件另定期測量時,封條有部分被撕毀,似有換鎖,經鎖匠開鎖後表示6樓門栓拴住 了,上下各有一道門栓,疑似有人在,即使破壞門鎖也無法開啟等語,該建物占有人及占有 使用權源均不明,5樓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