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2654建號於106年12月4日履勘時據債務人何宗英表示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12660建 號1樓部分於105年10月4日查封時發現有7個機械式車位、2個平面式車位,106年12月4日履 勘時發現有管理室,北投分局於106年12月18日函覆部分由債務人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由第三人使用,地下1樓部分於106年12月4日履勘時發現有健身房、衛浴間及機械 室,12660、12661建號均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2653建號第三人何顏媛美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5年6月25日起,迄110年6月25日 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0元,於租約記載以債抵租金;12655建號第三人林佳君基於租賃 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5年6月1日起,迄115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含1樓 機械停車位編號6號);12656、12659建號第三人馬如祺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5年 6月1日起,迄125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40,000元(含1樓平面停車位2個),106年 12月4日履勘時據馬如祺表示12656建號5樓及6樓內部不相通,有獨立使用出入口,現為放置 雜物之空間,12659建號5、6樓內部相通;12657建號於106年12月4日履勘時據何顏媛美表示 有放置已過世婆婆的物品;12658建號於106年12月4日履勘時據第三人林佳君表示無租約, 但與債務人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有默契由其使用,目前作為放置物品之空間使用;105年 10月4日查封時發現本件執行標的之7樓為公共使用空間及陽台,8樓作為機房使用。債務人 於108年3月7日陳報,就12653建號及12655、12659建號之租約分別延展至145年6月25日、 145年5月31日,並以上開兩租約之租金抵償其對何顏媛美之債務,租約展期屆滿視為債務全 數清償完畢。而第三人何顏媛美、林佳君與債務人間就上開建物之租賃、使用關係及第三人 馬如祺與債務人間就上開建物之租賃關係,均經本院命令除去,第三人何顏媛美、林佳君、 馬如祺聲明異議中,除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 棄確定,則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