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1361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111年3月7日查封時,發現21224建號為停車場,停車位編號B4-60號上有停放一部VOLVO車、B3-119號停放6893-YE車輛。本院111年3月23日履勘時,同案債務人蔡開謀即債務人葉白梅之配偶在場稱21361建號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停車位編號B4-60、B3-119、B3-120號皆為自行使用。債務人葉白梅112年1月17日陳報21361建號另有特別約定專用之露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