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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於107年8月23日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由債務之人母開鎖入內,據其陳稱:1樓為債務人經營鐵工廠之用,1樓後方增建由債權人使用,2樓至4樓亦為債權人使用。1樓至2樓需利用1樓室內內梯始得通往2樓;2樓內部隔局為3臥室、1客廳、1衛浴,另設有神明廳;3樓內部隔局為1套房、1儲藏室、1衛浴,陽台外推部分設有鐵架,並有塑膠蓋板搭建;4樓隔局為1臥室及1儲室,建物均係透過1樓內梯始得對入出入。債務人之母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7年9月4日函所示:本件未辦保存登記之6493建號第1層增建部分佔用鄰地857-1地號土地28.24平方公尺、第2層部分佔用鄰地857-1地號土地9.61公尺、第3層增建部 分佔用鄰地857-1地號土地12.85平方公尺、第4層增建部分佔用鄰地857-1地號土地3.14平方公尺。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7年9月11日函所示:本件6493建號建物屬垂直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四、經函詢各有關機關,本件4421、4422建物是否為地震受創屋無相關資料可查;無海砂屋申請報備資料;無非自然死亡情形資料可查;於97年1月1日起至107年9月17日止未受理火警案件;未包含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
五、本件6493建號建物係違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係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得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且部分佔用鄰地857-1地號土地,如有紛爭應由得標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