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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王姓男子承租中,期間自107年6月5日起至債務人債務清償之 日,每月租金六萬元,訂有書面契約。又第三人(承租人)王姓男子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10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 確定者,則就2420建號建物、2425建號建物為點交,否則不點交(現承租人聲明對於除去異 議聲明異議,業經本處及本院民事庭均駁回其異議,現於高院抗告中)。 二、另本件2420建號建物、2425建號建物與圍牆間之面積約16.96平方公尺及3.07平方公尺建物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屋後之空地現為大樓住戶停車場。因上開二部分,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此部分非在點交範圍內,若有爭議,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及拍定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