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6年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一、二樓租予華克汽車公司,承租人陳瓊 玲,從105年1月15日至107年1月15日,每月租金38000元,押租金1個月,訂有租約,由內梯 進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因1、2樓出租,所以封起來,如欲至3樓須從18號的公用樓 梯進出,與18號系打通使用(拍定人請自行砌牆區隔),頂樓有增建,由3樓內梯通行,係自 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106年2月8日履勘時,在場人稱係華克公司之員工,1樓增 建部分做廚房浴室使用,2樓增建部分做房間使用。106年3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稱3樓是屋後 增建,做房間,頂樓增建部分是家人在居住使用,電錶獨立,水錶用18號的,有衛浴、廚 房。108年5月7日履勘時,不動產1、2樓仍由華克汽車租賃中,然因查封時所提出之租約僅 至107年1月15日,嗣後所成立之租約乃查封後成立,對予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拍定後仍點 交。 二、514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 陽台;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管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