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5118建號(仁政街89號5樓)房屋於查封時,據債務人稱建物現係家人居住,無出租,頂樓有增建,係從公共樓梯進出,5樓房屋債務人的兒子曾在屋內上吊死亡。增建部分也是由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稱房屋不是海砂屋、輻射屋,也沒有地震火災受創情形。5樓頂(第五層頂一)於執行勘測時,現況為房間、廁所各1間,債務人稱現為其居住,水、電與5樓共用,另6樓頂(第五層頂二)亦有增建,無人使用。另經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與前案(102司執127089)債權人代理人前往履勘,頂樓增建,天花板有修補痕跡,前案債權人代理人稱無漏水痕跡。5樓房間、客廳梁柱有崩裂痕跡、客廳餐桌上方似有漏水痕跡。再經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與本件債權人代理人前往現場勘測,債務人在場表示5樓為其自住使用,5樓頂有頂樓加蓋(5樓無內梯通往頂樓加蓋),須由公共樓梯進出,5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亦有鋼筋外露情形,債務人表示其子曾於5樓房間上吊身亡。頂樓加蓋部分現無人使用,天花板亦有剝落及鋼筋外露情形。前開本件標的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應自行評估風險,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10497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33036872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在案,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年3月19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33037435號、110年3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43535號函可稽。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本件標的查封與執行勘測時,債務人在場表示5樓為其自住使用,5樓頂有頂樓加蓋(5樓無內梯通往頂樓加蓋),須由公共樓梯進出,5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亦有鋼筋外露情形,債務人表示其子曾於5樓房間上吊身亡。頂樓加蓋部分現無人使用,天花板亦有剝落及鋼筋外露情形。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輻射屋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