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在場人表示其連同車位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一年,自107年2月1日 起至108年1月31日止,車位位於地下三層,平面車位,編號31號等語。 二、本件雖於查封時係有第三人承租占有使用,惟因租期依第三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係至 108年1月31日止屆期,則其屆期後之續租或轉租他人交其占有,或第三人未續租而改由債務 人出租其他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均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 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準此,本件拍定後點交。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 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 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