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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第711建號(1樓)出租第三人張○銓,租期自106年7月25日起至107年7月24日止,租約期滿後仍占有使用,後於108年4月退租,目前為第三人陳0勳作為代書事務所使用,第三人主張與債務人有租賃關係,以債抵租金,惟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110年4月1日執行命令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經本院於109年10月13日會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及建成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履勘,一樓有內梯通往地下室,地下室部份無其他出入口,建管處稱依使用執照之記載為依法闢建之防空避難室,其位置位於環河南路二段122、124號建物正下方,由120號一樓通往前開防空避難室並非該防空避難室之全部,僅為該避難室面積之一部分,本棟使用執照包括環河南路二段120號、122號、124號建物;該防空避難室為120號、122號、124號全體所有人共有,拍定後,該地下室如何通行、使用等相關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與其他建物之住戶自行處理,請拍定人或應買人注意;另建管處109年5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55547號函復如下「查案址領有61年使字第694號使用執照,係有設置地下室且該地下室為法定防空避難室。另查該地下室係位於上開使用執照建築物正下方」。二、第712建號(2樓)於本院108年2月27日履勘時,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此部分經第三人即承租人及債務人聲明異議,上開異議經本院駁回,此部分如經上級審廢棄,此部分則(續上頁)第四頁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改為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110年4月1日執行命令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三、第713建號及第714建號(3樓及4樓)出租第三人陳0勳,租期自106年8月15日起至107年8月14日止,目前經營代書事務所,第三人稱與債務人目前仍有租約,因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以債抵租金,惟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110年4月1日執行命令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外梯可通3樓,但不達4樓,3、4樓間僅內梯相通。四、第1503建號建物係未理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110年4月1日執行命令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五、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萬華分局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非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