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拍賣標的1451建號建物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查封時即由在場人程00於95年7月間向債務人承 租使用,月租新台幣一萬元,無押金,亦無期間約定,且未訂立書面契約,僅為口頭約定。 經本院107年10月9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程00稱由債務人無償供其居住使用。 二、本件標的未附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二)(依都市計畫書圖規定辦理,始得比 照特定專用區(一)使用), 但是否在特定專用區(二)(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 確定)。 三、因第三人程00於本院查封前即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