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標的63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陳00承租中,租期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至108年10月20日 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8000元。拍賣標的815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因本件標的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8年1月17日北執乙103年地稅執字第00031636號函 通知,本件原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以104年4月13日北執乙103年地稅執字第00031636 號函查封,現改以本件107年度司執字第118581號繼續執行,並維持原查封登記日期(即104年4 月13日)。故應認第三人陳00對本件標的之租賃關係發生於查封登記之後,故不得對抗查封之 效力,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