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238建號建物位於4樓,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田靜芳在場稱係隔成4F-A~4F-F,其中4F-D室由債 務人田靜芳出租予第三人吳偉雄居住使用,租期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租金 每月9000元,查封時第三人仍繼續承租使用,故已變成不定時租賃契約,故4F-D室拍定後不 點交;其中4F-A室由債務人田靜芳出租予第三人馮鎂茹居住使用,租期自107年3月1日起至 108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6500元,惟租期於查封後已屆至,嗣後更新租賃契約不得對抗查 封效力,故4F-A室拍定後仍點交;4F-B室係由債務人田健智使用,目前已無居住,故拍定後 點交,其餘3間房間因無人使用,故拍定後點交;4樓靠近電梯口的房間其內部有3間房間,其 中一間由債務人陳岳禮(原名田健中)居住使用,另一間作為儲藏室使用,其中一房間有出 租但無簽訂契約,已居住10多年,故此房間拍定後不點交。惟108年6月4日現場履勘時在場 人陳岳禮及其代理人陳報,稱隔成8間房間及1間儲藏室,目前出租5間(A、B、E、F、G), A室仍由馮鎂茹承租中,但無書面契約;B室由債務人田健明出租予吳嘉煌,租期自108年4月1 日至109年3月31日;E室由債務人田健明出租予郭宇祥,租期自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 日;F室由債務人田健中出租予高銘駿,租期自108年12月3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G室由債 務人田健明出租予區細傑,租期自107年12月31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H室由債務人陳岳禮 居住使用;I室為儲藏室,由債務人自用,上開租約皆係查封後始訂立者,一律不得對抗查封 效力,拍定後均點交。C屋、D屋皆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債務人田靜芳現場查封時在場稱7號每個樓層都多少有一點 小裂痕,2、3樓有房客反應有漏水情形,6樓2、3年前發生過火災,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