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1357建號建物據本院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出租予第三人姜虹如與其子共同 居住使用中,每月租金2,000元,租賃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有提出書面租 賃契約。另又提出四份書面租賃契約,分別為①承租人金國利建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96 年1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②承租人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97年11月1 日至112年10月31日止;③承租人國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4年4月10日至 119年4月9日止;④經國投資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4年4月28日至119年4月27日止。故本 件拍定後不點交,租賃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本件拍賣標的2473建號建物原與1357建號建物有內梯可通,惟已加門鎖,現由獨立外梯出 入。又據債務人之陳報,2473建號建物現由錦鴻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荻碧佳有限公司占 有使用中,惟並未簽定書面租賃契約,僅出具同意登記為公司所在地之同意書,並表示有代 債務人給付修理屋頂漏水之費用。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