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曾上銘(即債務人之父)在場陳稱,該屋現由伊與蔡宜均自住使用(另稱債務人曾國 維係住於平鎮區之房地),地下室有二個車位(沒有編號),並經執行人員目視建物有一處 天花板水泥剝落,且鋼筋外露,據在場之曾上銘表示是樓上住戶修繕不慎所造成的,因本件 標的物查封時已由債務人之父曾上銘、母蔡宜均占有使用中,惟本件占有使用關係業經本院 於108年10月14日除去,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曾上銘雖陳稱地下室有二個無編號車位,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 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 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