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及履勘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下稱系爭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於現場實施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公司員工鄭○斌當場陳稱1028建號新建成房屋,尚未有人入住。執行人員於查封時勘查現況為空屋,內部設置有電梯。
(二)執行人員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至現場履勘時:
1‧1023、1027、1028建號建物之共同大門未上鎖,系爭標的門前有一自小客車停放。
2‧系爭標的之建物大門未上鎖,門鎖已故障。經入內查知屋內門窗緊閉,門鈴無法使用。建物之電錶均經拆除,屋內無水、無電,浴室建材包裝均未拆除,未存有占有使用跡象,現況為空屋。建物四樓房間之牆壁有裂痕。
二、第三人富○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前案執行程序中曾具狀陳報略以:其為系爭標的之原所有權人,嗣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務人名下,然雙方因上開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刑事案件尚在進行中,故迄未點交係爭標的予債務人等,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依上開調查結果核定為「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惟若經當事人或第三人即利害關係人對拍賣條件聲明異議者,仍以救濟程序終局認定結果為準。是若上開拍賣條件業經異議而認定有理由確定者,則本件變更為「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