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9-1地號為社區中央之庭園及旁邊之通道,中間有一雕像,1129-52地號為社區各建物車庫前出入口至水溝間之土地,1129-67地號為雜林,573建號之2樓、3樓為樓中樓,屋內有多處壁癌,嗣據債權人陳報573建號為債務人配偶其家人居住使用,據債務人及第三人陳報其為無償使用借貸關係,該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