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至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49-1地號為社區大樓前之花圃。債 務人在場稱1984建號無漏水情形,有停車位在地下3樓編號29號、30號,有出租一間房間及 車位予第三人。後據債務人陳報之租約所載,債務人於108年6月10日出租本件標的之一間房 間(含地下3樓編號29號之車位)予第三人吳先生,廚房、餐廳、客廳、陽台、廁所等則共同 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6月10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每月租金1萬5000元。另一車位(地 下3樓編號30號)係於109年2月23日出租予第三人潘小姐,租賃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10 年2月23日止,每月租金2500元,債務人並稱半年收一次租金。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債務人與第三人潘小姐訂立之車位租賃契約係於本院查封日(108年7月3日)後始成立,對 債權人不生效力,惟停車位使用建物共同部分,本即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年8月13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51697號函所載,警察機關現 無對不動產處所建立資料庫查詢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復查本件標的95年7月迄今刑案 現場勘查資料,亦無相關勘查紀錄資料可稽。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