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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㈠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女兒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之情事。314-29地 號土地為3827建號等建物之建築基地,位於車道旁圍籬範圍,後至木頭圍籬處,前至人行道前 磁磚處。停車位編號17、18號車位現無人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29號機械式停車位則為停 車塔,現無人使用,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31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314-29 地號土地為第貳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貳種商業區使用)(原屬 第參之貳種住宅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4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21753號函 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依聲請人即債權人向主關機關查詢後之陳報,系爭建物無輻 射污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4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16994號函覆,未 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4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22007號 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 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