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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㈠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黃○祐承租使用中,租期自民國109年09月20日起至110年09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9,000元。㈡租賃期間已屆滿,第三人之占有因不得對抗查封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拍賣標的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20日刑偵七一字第1053602883號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