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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卓明容稱,建物不含停車位,現由其自住使用, 惟亦出租予另二位債務人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劉盛堂共同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12月31日 至108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履勘時經詢在場債務人卓明容稱,天花板雨天會滲水,且曾有裝潢師傅指為 海砂屋,並有地震受創之列痕,其餘無輻射屋、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據本院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詢之結果,並非臺北市列管海砂屋 (高氯離子混凝土)及震損建築物,請應買人自行斟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賣標的318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屬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