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係調假扣押卷執行,本件建物(土地)前於105年5月4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請鎖匠及警察到場協助執行,嗣經鎖匠開啟頂樓大門,內鎖未上鎖經地政人員測量完畢,5樓部分鎖匠無法開啟,經詢問里長,陳稱:5樓頂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榮宗、5樓係出租予第三人張詩佳,且該增建未與5樓相通,有獨立出入口等情,此有法院查封筆錄在卷可憑。嗣於108年3月6日再至現場查看,因前案假扣押時之承租人不在場,使用情形不明;嗣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報結果係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此有警局108年3月19日覆函在卷可憑。另債權人於108年4月26日查報結果係拍賣標的5樓現由張詩佳占用,其表示係向債務人李承正承租,而簽約及租金繳納均係透過頂樓增建之占有人盧政佑代為向仲介處理,惟經債權人多次去電上開2名占用人,渠等迄今仍未提出租約或其他占有使用權源等證明文件等語,此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嗣另於108年5月28日再至現場並會同警員及鎖匠,經按門鈴仍無人應門,命鎖匠開啟門鎖亦無法開啟,經詢問4樓住戶後其稱不認識5樓屋主,惟5樓屋主約自107年起居住使用該屋等語;經鎖匠開啟6樓門鎖發現承租人盧政佑在場,其陳稱: 5、6樓房屋原系其所有,後以便宜價格賣與債務人李承正,並要求6樓繼續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 000元價格出租與其使用,租期較104年更早,其中6樓之水電帳單目前仍為其姓名;至於假扣押執行所陳報之租約,出租人林榮宗係當初仲介其與債務人買賣房屋之仲介,租金現由債務人家屬每年收取;又據盧政佑陳稱:5樓部分目前仍由承租人蔡明華與其妻小共同居住使用,約自104年承租後搬入使用迄今,每月租金約8,000元至1萬元;另債務人曾承諾5、6樓均讓承租人使用至2021年底等語,該租賃權業經法院108年10月5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本件債權人於108年1月聲請執行時即聲請引用前案(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2087號)106年5月22日第二次拍賣底價為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並提出前案拍賣公告,經詢價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無意見。依前案鑑價報告及拍賣公告所載,執行法院另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5年10月26日函覆法院稱: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查詢當地房仲業者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後,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另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不動產估價師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四、第1771建號房屋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屬違建,得標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05年5月1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53062428號函知執行法院已認定其為達章建築,其屬新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