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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071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58─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8─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大同街126號建物前之小空地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12年6月26日函復稱20718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及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法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