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1164、1150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1年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社區警衛表示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為配合地形,1樓出入處(地下1樓連接停車場出入),且配有車位等語。112年3月3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建物沿門窗邊有滲漏水痕跡,現場有水電,但東西物品凌亂;建物共3層,有增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分別於112年6月7日、13日函復稱債務人未居住於11164建號建物址,該屋目前由第三人鄭○志基於租賃關係使用中,租期自111年2月10日起至116年2月10日止等語。惟現在建物實際屋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500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116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除地下1層有獨立出入口外,其餘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9日函覆稱:11500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