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本件建物無人居住,因該 戶係電子鎖,故無從入內查看。嗣債權人會同警員一同前往查明使用情形,債權人陳報本件 建物無人居住,債務人遲繳管理費近7千元,據管理員稱房屋無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有一個機車停車位(編號B1-168)、一個汽車停車位(編號B2-91),又機車停車位現由其 他住戶暫時使用。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機車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機 車停車位及汽車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