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王張女士在場稱本件標的目前無人居住使用, 又本院於同年2月22日至現場履勘,會同債權人、債務人王張女士進入屋內查看,本件標的 為空屋。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144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 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 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