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 第1464建號部分,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詹O心小姐稱,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 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經執行人員檢視無增建,係集合住宅,有警衛室,無車位,另 承租人表示靠近浴廁牆面有嚴重漏水及壁癌情形,本件查封時有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 不點交。 二、第1485建號部分,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賴O錩稱建物是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 租或出借他人,經執行人員檢視無增建,係集合住宅,有警衛室,無車位,本件標的建物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73年1月11日)市場用地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