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本件拍賣標的44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據債權人之陳報及履勘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146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已成年之女兒(即第 三人劉倩0)自行居住使用中,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雖第三人劉倩0表示本件不動產現由其自 行居住使用,其於102年2月前即跟其母親即債務人王素珠共同居住於本件不動產,至102年3月 間其母親即債務人王素珠方未居住於本件不動產,且其並非基於抵償債務之意思而居住於本件 不動產等語。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切結書所示,債務人於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 時,分別於102年2月27日、105年3月29日切結本件不動產使用現況絕無出租、出借、或被第三 人占用等情事,據此堪認第三人劉倩0於105年3月29日前乃係基於債務人王素珠之占有輔助人 之地位而使用本件不動產,迄105年3月30日後方得以使用借貸之關係而占有使用本件不動產。 3.雖第三人劉倩0對本件不動產之使用借貸關係成立於本院查封(108年3月13日)前,惟開使用借 貸關係經本院以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並影響抵押權之實行而予除去,惟尚未確定,應俟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前均無異議,或有異議而遭駁回確定,方為點交;反之則 不點交(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562號裁定意旨參照)。 4.本件建物客廳及旁邊的房間有漏水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