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20萬(抵押權人:新北市瑞芳區漁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50萬(抵押權人:吳0祥),上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查封時,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到場,經敲門由第三人蕭○章在場開門表示現標的為其與太太在此同住,並無提出租約。屋內家具、生活用品多,且有祖先牌位、神明廳,並無漏水之情事。因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第三人蕭○章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為海沙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有火災之情形、另稱標的尚有貸款為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等語云云。依估價報告略載:本標的位於集合住宅「民生世界」社區、本戶四層有客廳、廚房兼餐廳、臥室及浴廁各一間,通風採光良好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