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2、166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8年4月12日現場勘測時發現,12、1664建號建物係供居住使用,1664建號建物為頂樓 加蓋,其與12建號房屋內部相通,頂樓加蓋部分落地窗亦可開啟,可獨立出入。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66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口;依108年7月3日 建管單位函覆稱,屋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拆 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