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 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一、 依本院103年11月20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後在本 件109年3月2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亦稱為其自住使用。又依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108年5月9日出具之鑑價報告內容,稱債務人自住中、屋內凌亂,整體而言屋況稍舊。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據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3807號執行筆錄記載,有一停車位(編號:B1-4),惟本次執行時 債務人在場並未陳報有無停車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編號是否有異動等事,請求撤銷拍定或聲請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