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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拍賣標的106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姪子江00無償居住使用,無訂立書面契約,該建物無附停 車位、無增建部分;標的50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 理,始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標的50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參 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標的509-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⒉本件係拍賣1063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於本案查封(民國108年4月15日)前之93年8月間即已 由債務人之姪子基於使用借貸之關係無償占有使用中。前開使用借貸關係經本院以債務人反於 切結書所載,於執行程序中改稱早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104年9月22日)之前即與債務人之姪 子江00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裁定意旨,顯有違禁反言原則 而予除去,惟尚未確定,應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前均無異議,或有異議 而遭駁回確定,方為點交;反之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