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5年12月1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系爭房屋係債務人在居住使用,房屋無出租、借 用他人之情形,不清楚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經檢視,一樓前有增建做客廳使用,後增 建做廚房使用,二樓增建做置物及晾衣服之空間,一、二樓係由內梯通行,一樓牆壁有油漆 剝落龜裂之情形,二樓有漏水之水痕及油漆剝落龜裂之情形,室內暗黃有煙燻之痕跡。另就 鑑定報告內容所載,查無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324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5年12月2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53096448號函覆本件 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防火巷、法定空地;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 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