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經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建築管理處行及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拍賣之建物查無海砂、輻射、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紀錄。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年6月9日函查詢結果,106年1月5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區國強一街與德華街口停車場,經民眾發現義務人於車內燒炭自殺,並非於建物內非自然死亡,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接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執字第22576號執行事件執行,依據該院108年4月29日查封筆錄所載,建物內堆放傢俱及雜物,無人居住,有嚴重壁癌。本分署109年8月20日現場執行時,建物內傢俱灰塵滿佈,無人居住,部分牆面有受潮情形,油漆剝落、壁癌明顯,且有部分天花板掉落情形。110年1月19日時義務人女兒至本分署製作執行筆錄時表示,建物地下一樓有5個平面停車位,不確定義務人停車位所在位置。本分署110年5月11日現場執行時,至拍賣建物地下一樓查看,現場為住戶停車空間,除停放住戶機車、腳踏車外,並有堆放雜物,無法確認義務人停車位所在位置。經詢問同棟四樓住戶簡小姐表示,地下一樓有5個平面停車位、無管委會,車位使用須由住戶自行協議。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地下一樓停車格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