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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假扣押查封時,據在場人稱建物係向債務人崔○禮承租,租賃期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77777元,另需支付地下室清潔管理費10000元;526建號建物(一樓)作為「TRAVELER戶外生活館」店面使用,508建號建物(地下室)作為店家教育訓練場所,且未配有停車位。二、嗣於本案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稱526建號建物(一樓),出租作為「TRAVELER戶外生活館」店面及辦公室使用,據承租人稱辦公室之廁所牆壁有漏水情形、門市屋頂亦有些微漏水情形;508建號建物(地下室)作為其教育訓練場地,承租人稱地下室亦有漏水情形。承租人稱已向債務人承租十幾年,目前租賃契約之期間為108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87308元,押租保證金為50萬元,但租賃契約未經公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本件標的雖於假扣押查封前由第三人承租,本院假扣押查封後(105年11月18日),債務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107年8月31日)再將本件標的續租予第三人,違反查封效力,拍定後526及508建號建物,依法應依現況點交。
本件標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之「限制登記事項」記載:【105年10月26日大安字第175540號,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6日北檢泰必105聲扣10字第7934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復,債務人崔明禮之刑事案件現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本件標的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