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債權人於108年8月12日陳報:建物原由第三人李國彰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7年10月1日起 至112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4萬5千元(已付支票60張),後第三人將該建物轉租予第 三人黃雅筠(經債務人同意),租期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 3千元,附有編號3號之機械式停車位,經詢問鄰居表示並無發生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第三人李國彰、黃雅筠對建物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 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又據債權人陳報第三人李國彰稱本建物含1 停車位(編號3機械式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 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 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