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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3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二、1694建號建物係為第一層增建部分及地下室增建部分,與833建號有內梯相通,另1694建號 建物,其中10.0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部分,占用部分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且因未辦理建築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並稱因建物領有66使字第 670號使用執照,現況違建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將現況予以拍照存 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查處,故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