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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880建號建物部分詳如使用情形二、20884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二、108年4月22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承租人之配偶王聰文在場陳稱: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 占有中,出租人為債務人,其配偶與債務人簽訂租約,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2月28 日,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元,屋內有內梯通往地下室,現為倉庫及房間,停車位位於B5編號 24號等語。前開租賃契約經本院108年10月22日除去,惟尚未確定,如無異議確定則點交; 如有異議並經廢棄除租命令則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