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假扣押揭示查封時(民國107年8月1日)據第三人王○霖在場稱係其承 租使用(租賃期間為107年2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4,000元、押金為 新臺幣2,8000元);另於本件現況調查時,據第三人劉○瑾在場稱係第三人王○霖承租使 用,有二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116、117號;經債權人查報稱第三人王○霖係向債務 人承租使用(租賃期間為109年1月31日起至110年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4,000元)。 二、上開第三人王○霖於109年與債務人就拍賣標的物所訂立之租賃契約,係於查封日後所成 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共有部分304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萬分之 1362)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16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443)、編號地下一層117號(權利 範圍:10萬分之443);而實際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 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又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