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即自稱被繼承人林新居之前妻王淑美 稱,現由其與子女林筱娪、林子彧居住使用,被繼承人林新居有生前約定,並有提出書面契 約,惟現其繼受為債務人,故拍定後可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一樓作停車場使用,並有增建部分3413建號,增建部分與建物一體使用, 並無單獨之出入口,與建物客廳相通,該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7 年10月9日函覆,經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開放空間),屬暨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 管,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