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6年12月28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1318建號、21319建號等二建物內部相通。第三人大 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其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占用中,租賃期間自民國106年12月1 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30日止,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 80,000元,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82,400元,自112年12月 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84,872元,押租金160,000元。惟第三人大學光 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之上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 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21360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民國107年1月10日函覆,上開建物係大樓之公共廁所。 (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21318建號、21360建號等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50號、2號、7號 號。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為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是否確 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