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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93─3、593─4地號土地為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26號至貴興路口建物前部分人行道。另3595建號建物(11之12號18樓)與11之11號18樓打通,合併為一戶使用,門外僅有11之11號18樓之門牌號碼,且僅有一出入口須經由11之11號18樓進出,拍賣建物並無獨立出入口。兩戶共用水電管線,而11之12號18樓即為入門後中間大樑的左手邊部分,其現況作為部分房屋、衛浴設備使用。另依地籍謄本所載,尚有車位編號B1─38。債務人表示房屋為其與家屬自住。因11之11號18樓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故與11之12號18樓拍定後,可能有通行權、水電、獨立使用之相關爭議者,應由拍定人定定後與11之11號18樓所有權人自行協商,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另拍賣房屋部分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另其餘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依本件建物登記簿騰本所載,有停車位編號B1─38號,惟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所在位置,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