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合併拍賣,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最低拍賣總價3,200萬,保證金640萬。
二、依本分署112年3月7日查封筆錄,依地政人員指稱並記載現使用狀況:
1.北門埔子小段30-19地號,係位於桃園區(下同)中正路366旁巷弄進入之畸零地,其上無建物及地上物占用。
2.埔子小段2039-117地號,係為中正路366號建物之基地。
3.建物部分:經現場查訪,可由電梯搭乘至5樓,惟目前隔間均打通,據地政人員指稱,由於現況五樓為打通狀況,其間亦含有共有部分埔子小段9519、9532建號部分,若需詳細位置,尚需申請鑑界。另地政表示無增建情事。目視現場地板遭刨除,窗戶部分故障無法關閉,有四部電梯,惟該電梯均無法按下樓,如欲下樓需走樓梯。
4.本件拍賣標的9377、9378、9379、9380等建號建物依登記謄本所載均為區分所有建物,然依上開至現場勘查結果,原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區隔牆、柱體均已滅失,而無從分辨原始區分所有建物之所在、位置及範圍,甚此情有可能涉及影響建築物承重、結構、管線或建築違章等事。是本件係以建物登記謄本面積、範圍而為拍賣,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應買前應至現場勘查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應自行解決上揭問題,且不得以此為由而爭執。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四、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五、土地與建物調查:
1.前經本分署於112年3月9日函查桃園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拍賣標的未有火災、非自然死亡等報案紀錄,亦非桃園市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列管標的等。
2.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6日桃都行字第1120007448號函:北門埔子小段30-19地號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埔子小段2039-117地號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3.本分署112年4月21日函詢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拍賣之地號是否為法定空地,其於112年5月9日回覆,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30-19地號與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117地號領有桃園市政府(84)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326號使用執照。
4.鑑於資源有限,縱經本分署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土地建物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六、優先承買權相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是本次併同拍賣義務人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桃園市桃園區埔子小段9377建號、9378建號、9379建號、9380建號)以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117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30-19地號),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七、其他注意事項:
1.拍定後,如拍賣公告與不動產現況不符,例如:地號或建號有誤、徵收、拍定後發現土地房屋占有情形與本分署調查之占有情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指界或測量情形與實況不符,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或應買人資格有限制,或不動產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等,本分署得撤銷拍定,已繳的保證金無息返還,拍定人、債權(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投標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投標。
2.優先扣繳之地價稅,僅算至拍定日為止(但若對關於拍定日期有涉訟者,算至訴訟確定日);自拍定日翌日起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之地價稅,由拍定人負擔。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