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李小姐在場稱其已承租2年,在 其居住期間本件標的並無輻射、海砂、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房間有漏水、壁 癌,陽台之前曾有漏水情形。據債權人陳報租約,租賃期間係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8年8月 31日止,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 違,拍定後建物仍點交。 二、據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有一停車位編號83,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 買人注意。